请输入关键字
伦理委员会简介

一、简介

湖北省中医院伦理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8月,组建和换届须经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以院文形式正式任命。人员组成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要求。伦理委员会相关信息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认证”(简称CAP认证)是我国中医药研究伦理领域乃至医学伦理领域的首个认证项目,标志着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也标志着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在世界传统医学乃至医学领域将树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认证品牌,对于推进我国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中医药参与国际交流、支撑中医科技成果走向世界的“新名片”。2015年医院顺利通过CAP认证,成为全国首批通过该认证的医院之一。CAP认证是规范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的手段,医院有幸成为首批通过CAP认证的单位,本着不断学习,持续改进的理念,以伦理审查平台为抓手,通过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建设,医院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得以大幅提升。

二、伦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1、第九届伦理委员会任期

2024年8月至2027年8月

2、第九届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伦理委员会内职务

专业背景

隶属单位

陈刚

主任委员

中医内科

湖北中医药大学

刘建忠

副主任委员

中医儿科

湖北中医药大学

李晓东

副主任委员

中医肝病

湖北省中医院

郭艳红

委员

行政管理

湖北省中医院

程业刚

委员

中西医结合肾病

湖北省中医院

王小琴

委员

中医肾病

湖北省中医院

丁砚兵

委员

中医脑病

湖北省中医院

胡晓雪

委员

药学

湖北省中医院

周仲瑜

委员

针灸

湖北省中医院

吴斌

委员

中医心血管

湖北省中医院

杨帆

委员

中医肝病

湖北省中医院

张雪荣

委员

中医儿科

湖北省中医院

杨晶

委员

护理

湖北省中医院

邓阿黎

委员

中医妇产科

湖北省中医院

闫瑞承

委员

外科

湖北省中医院

陈冰

委员

医学伦理

湖北中医药大学

吴胜利

委员

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石艳红

委员

社区警务

武昌区公安分局粮道街派出所

彭晓红

替补委员

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张馨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中西医结合临床

湖北省中医院

吴珺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中西医结合临床

湖北省中医院

 

三、伦理委员会章程

湖北省中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Articles of Ethics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e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科技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科技委《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WMA《赫尔辛基宣言》和CIOMS《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的伦理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研究参与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湖北省中医院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花园山4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湖北省中医院,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医院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招募,院长办公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免事项。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涉及人的医学研究、医疗技术。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有权同意/不同意一项临床研究的开展,对同意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同意开展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医院办公室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拟定委员候选名单,或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征集候选人员。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院长办公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审查讨论。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接替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医院院长办公会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研究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秘书1~2名,根据需要可设工作人员1~2名。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已同意开展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已同意开展研究的跟踪审查,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第二十二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5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决定票数:对研究项目做出的审查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研究参与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本组织机构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研究参与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研究参与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伦理审查工作流程

请注意!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前,均需先完成“科研立项”工作!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立项工作联系机构办:027-88927130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包括科研课题)科研立项工作联系科研处:027-88929197

 

工作时限

1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意见反馈。

2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形式审查通过当日,在循证系统上发送形式审查完成通知。

3 伦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伦理审查会议

4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审查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出具伦理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7-88920956

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花园山4号湖北省中医院13号行政楼405室

 

 

政策法规

1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2023)

3 《纽伦堡法典》

4 赫尔辛基宣言(2024年版)

5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6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