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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加强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 ——我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6月9日下午,我院邀请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胡捷检察长在六楼会议室作了题为《反腐倡廉 警钟长鸣》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讲座由纪委书记郭艳红同志主持,院领导及全体中层干部、各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科护士长、护士长到场聆听了讲座。 胡捷检察长围绕当前我国反腐败的新形势、新变化、新思路,结合一个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表现形势、产生原因、危害性后果及如何预防进行了充分阐述,同时从查办和预防的角度,结合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式和主要特点、环节以及造成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认真解析。我院党员干部及医、药、护、技等各个岗位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要严把“四关”,即把好初始关、把好交友关、把好道德关、把好权力关。不断强化自觉意识、自律意识和警醒意识,始终做到慎独、慎初、慎微。 专题讲座理论联系实际、事例生动,为广大干部职工敲响警钟的同时,也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廉洁、诚信贯穿于医院全程管理和医疗服务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升医院的社会满意度。 纪检监察审计处         2014-6-10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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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
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会简讯
  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会简讯 5月12日上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全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卫生计生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会,委机关相关处室及部、省属共计12家行政、医疗卫生单位在会上进行了汇报和交流发言,我院代表省属三家单位之一在会上作了题为《提升廉洁诚信软实力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的交流发言。会上同时通报自今年4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全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卫生计生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 委党组书记杨有旺同志在总结讲话中重点强调了这次专项治理活动是在深化医改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专项治理工作一定要落到实处,这关系到卫生行业的新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求在第二阶段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处理问题。要突出重点问题,从滥收费、规范药品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基建项目、设备招标等方面重点清查。要从规范诊疗服务上开展自查,重点查大处方、科室有无外包行为。对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作为自查重点。要从临床路径的管理,服务价格的调整等方面自查自纠。要动员所有医务人员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从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上新台阶。  
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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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
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到洪山监狱参加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到洪山监狱参加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5月18日上午,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下,我院党委书记邓小川、副院长巴元明、王汉明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行16人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洪山监狱参加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参观过程中,我们观看了湖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洪山监狱监舍和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现场,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同时举行敲响拒腐防变警钟等活动。在讲解员的详细讲解下,大家认真观看了每一幅警示教育图片的内容,详细了解了不同的典型腐败案例。姚云副厅长和驻厅纪检组长宋咸华还给大家讲了一堂警示教育课,使大家深刻认识到腐败行为对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真切体会到反腐倡廉、警钟常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参观后大家觉得心灵再次受到震撼,深刻体会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内涵,表示今后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筑牢反腐防线,牢记党的宗旨,时刻警钟长鸣,勤政廉政履职,永葆廉洁本色。做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筑牢反腐防线,坚持防微杜渐,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湖北省中医院纪委                                                                                                    2011-5-20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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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
省中医院部署2011 年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及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省中医院部署2011 年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 及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月11日下午,经院党委研究,我院在六楼学术报告厅召开了湖北省中医院2011年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部署我院2011 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及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院党委成员、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科主任参加了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目标管理,院主要领导邓小川书记、赵映前院长分别与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临床科主任代表现场签订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负责人以身作则,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的条款逐项落实,时刻对照、反省、检点自己的作风和行为。 纪委书记吴献群结合我院实际强调:一是强化效能监察,明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三是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四是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五是开展好“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卫生行风建设取得新成绩;六是继续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会上还下发了《湖北省中医院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要点》(鄂中医纪字[2011]1号),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与具体业务工作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均衡发展。         湖北省中医院纪委 2011-4-12                
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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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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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
“52个不准”释义——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52个不准”释义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日前,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用“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为方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理解“52个不准”的具体涵义,特发此释义,便于更好的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手机、电脑等物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作了两处重要修订。一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等方式获取财物的对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使其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来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现象。这种不廉洁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和其他服务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对方当事人与执行公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如某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宴请活动,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不以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作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党员领导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相比于《廉政准则(试行)》,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在第一条第二项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从实践来看,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为其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已经作为同一类行为,在整体上予以规范。如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和处理。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的“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日益蓬勃。这从某种角度而言为腐败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方式,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因此,《廉政准则》吸收了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新增了该项禁止性规定。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当前,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其蕴含的价值。违规使用内幕信息,不仅能使有关人员在证券投资和经商办企业中获得巨额收益,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有关单位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在某地建设地铁、某种商品的价格即将上涨、企业即将重组等消息。这些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一般会慎重把握披露时机。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和工作的原因,知悉或者掌握这样的信息,如果利用这些信息或者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则可以提前进行商业操作或者抢先购买商品,在该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后,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了解的情况,也包括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这说明,内幕交易严重时已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在党规党法中作出禁止性规定。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本项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本项所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权力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申请和购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却取得经济适用房,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廉租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为逐渐满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其实行的是轮换制,以循环使用,能够持续地为城镇贫困人群服务,在其买得起住房前,作为一种过渡,如果可以进行买卖就违反了其制度初衷,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众所周知,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权、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经商办企业,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并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为此,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针对实践中出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以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从中谋取私利等情况,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加了禁止“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认定是否属于“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的策划,是否实际上出资或者是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否实际上享有利润或者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具有上述情节,则可以认定为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规定。实质上仍属于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范畴,但为了加以强调,单独列为一项。由于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成为股东,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很难保证其不参与该公司(企业)的经营,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禁止。   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993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支持国家建设,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2001年中央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如规定一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等六种行为。   此外,还规定下列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投资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设立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进而转移到国外、境外非法谋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重组的一个新兴市场,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对于确需将国有资产在国(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谓“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项所称“兼职”,是指在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本项增加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这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关。社会团体应该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是,现在国内社会团体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有可能成为社会团体装门面、甚至其中的个别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中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物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因此,也应当予以禁止。   十二、不准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项是关于职务后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职务后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比如说代理活动。“代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对于未担任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也按照三年的时限进行限制,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一样,但并不是与法律的抵触,而是对作为党员的公务员的一种更为严格的要求。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原则上其从业不应当有与一般公民不同的限制。但是,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这里要说明的是,将《廉政准则(试行)》中的“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中的“用本单位的信用卡”去掉,说明了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近年来,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这个方面以各种名目违纪违规,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二)项对此问题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依据以下两条处理。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相关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私存私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私存私放公款,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个人私存公款,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有三:一是蓄意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国家和单位的资金流失;二是有可能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的正确决策;三是可以获取比单位(企业)账户流动资金高出许多的利息,增大银行的资金成本。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三)项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减少出访人数,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境)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等等。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l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各地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细化。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休闲、娱乐、健身消费的档次出现了高低差异。高消费和各种形式的俱乐部的出现属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用自己的正当收入偶尔参与其中的活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目前存在着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于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追求所谓“品位”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想方设法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出手之阔绰令人咋舌。我党历来提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他们的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难以服众。同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是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对这些问题的清理和规范,遏制了蔓延的趋势,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廉政准则》有必要对此予以强调。目前我国中央和各地方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已经比较规范,但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各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奖金标准差距甚大。有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又自行出台了许多福利性补贴,其名目之多、发放之滥,已到了相当混乱的地步,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尤其是清理规范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一定要加大对违规使用公用资金和物业收入、变相发放各种补贴以及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项是关于以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征,一是侵吞的对象一般是为自己合法管理和经手的财物,但也可以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财物,二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一是窃取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二是行为具有秘密性。“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一是骗取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二是采取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本项是关于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资金或者财政资金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出现以挪用和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积金案”,数额巨大,损失惨重,影响恶劣。这也使得发生在这些领域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规决策、挪用资金,失职渎职、单位受贿等三个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层出不穷。这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党委以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积极开展了这些资金领域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围绕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有关监管政策法规是否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害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纠偏,制定改进完善措施,在提高维护资金安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安全方面,必须从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做起,除了要以身作则严守党纪国法,还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领导责任,从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全方位监督人手,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防止腐败发生,确保这些资金规范管理、规范运行。当前,重中之重在于要进一步落实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督,创新监管手段,增强监管力度。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本项是关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针对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提出来的。这里所称的“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中央三令五申要坚决制止跑官要官这样的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的行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首先自己不能“跑官要官”,伸手要官,不能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和提供便利,更不能丧失起码的党性和品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职权“卖官鬻爵”。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本项是关于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威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干部任免的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一定要把好程序关,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要坚持程序一步不能缺,履行程序一步不能错,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既要防止不按程序办事,置程序于不顾,使制度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利用程序搞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推荐环节上,某些党政领导干部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应该坚决制止的。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考察对象,但必须经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以“特殊需要”为名随意扩大组织推荐提名范围而避开民主推荐的环节。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本项是关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比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要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没有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为了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意见制度,坚持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所以,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本项是关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更应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提出自己的正确意见,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本项是关于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近年来,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的时候,为保证组织意图的顺利实现,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严明换届纪律,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明确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包括:一是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二是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三是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四是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拉帮结伙。五是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六是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七是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八是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九是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这些乌烟瘴气的非组织活动,败坏了党风,侵害了民主,损伤了公平,对组织的权威和选举的尊严是一种公然的藐视和挑战,必须坚决制止。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项是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虽已调离,但仍然违反组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权欲膨胀的表现,同时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本项是关于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数和数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等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频繁调整干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知道自己快要调动了,在调动前,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亲信”;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机构变动的机会,违反规定多设领导岗位,不按程序办事抢先提拔干部。这种“争时间,抢速度,突击提拔干部”的做法都是违背党的干部政策的。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项是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本项是关于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指使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但不管指使谁,这种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进行大胆改革,选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然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导致一些不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要求素质的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的甚至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支付应由亲友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索取相关资助行为的禁。这里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孽、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二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这里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个人或者组织”,“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向领导干部的亲属提供这种资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结果受损害的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案件的查处,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案件的查处,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三)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本项是关于默许、纵容、授意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考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本项是关于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和阻碍了改革进程,必须严加禁止。这里所称“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与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关系,这是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对于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摩擦和阻滞是有益的。但少数领导干部把这种工作关系变成了为个人谋私的关系,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时,写条子、打招呼,施加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优势地位。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由此滋生出种种违纪案件皆与此密切相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与特权思想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侵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之中,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为了摆脱利用职权影响的嫌疑,也为了避免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项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范围。这里需要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要准确理解“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要准确理解“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首先,任职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其次,担任的是这些企业的高级职务;三是所担任的高级职务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本项所禁止的。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反第三十五项“不准”有关要求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目的是规避上一条规定,即第三十五项“不准”。“允许”、“纵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都与上一条的含义相同:“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项是关于超标准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制定、发布了许多文件。同时,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加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用公款超标准接待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本项专门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等问题作出重申和强调。   “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都属正常的、允许的,这是出于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一问题和楼堂馆所问题一般是并发的。近年来,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愈刮愈烈。这股歪风,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表现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是非和荣辱观的颠倒,也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的松弛。纠正和查处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的实际行动,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塑造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具体措施。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规范楼堂馆所的建设工作,中办、国办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为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有良好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的干部或者下派挂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这种特殊情况有三个必备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的;二是必须经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否则就是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追究。“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领导干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问题、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问题屡禁不止,与这种行为也有一定关系。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本项是关于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的规定。这里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制止马路上的腐败。“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祝、典礼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庆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应该看到,这些活动有的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还带动了当地旅游、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开展。但应当警惕的是,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会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当地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了很大的额外负担,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总结各地经验,本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于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为权力“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手中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极有可能经不起非法利益的诱惑,作出有利于向其提供非法利益的人的决定,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尤其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领域出现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可以说,这些领域应当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此,《廉政准则》第七条第(一)项专门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这方面问题的发生,应当将这些领域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重组”,是指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企业内部的主要资源和业务的重新组合。“兼并”,是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一个企业购买或以其他有偿的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过法定程序,用企业剩余财产清偿抵债的行为。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通过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推进产权有序流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重大项目投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在有关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问题上,我们一直坚持的是政企分开的原则。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有关部门往往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事项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颁布实施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滥设行政许可的状况得到了控制,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具体明确,公开、透明和可操作性增强,行政许可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行政许可时限大大缩短,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切实增强。从制度上促进了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服务意识的增强和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这里所称“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问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或者资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受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须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分别适用于不同范围。目前,我国对于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规定应当说已经比较健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当事人通过请领导干部出面来给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甚至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使自己在争议解决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近年来信访工作及其他途径了解的情况看,对各种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理不满,引发信访,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观念,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农村“三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本项是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历来为党和政府严令禁止、历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不仅会浪费大量国有资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使领导机关和决策机构难以掌握基层真实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甚至直接误导决策,严重时甚至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廉政准则》重申和强调了此项要求。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本项是对虚报工作业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的“虚报工作业绩”,是指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违背实事求是的做法和现象,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的形象造成了危害。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二)项再次重申和强调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在历史上,我们曾经出现过浮夸风、虚报风,并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和沉痛的教训。我们党始终把实事求是作为自己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实事求是也是党风建设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否始终做到实事求是,既是衡量党的思想路线端正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鉴别党员个人认识能力、工作作风、党性原则和品德修养的重要标准。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不会、不愿、不敢实事求是,其中的原因既有认识能力问题、思想方法问题,也有政治立场问题、道德品质问题。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顺利发展;什么时候背离实事求是,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 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本项是对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包含两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不得“借机敛财”。这里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本项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是一种人之常情。本项规定所禁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大摆宴席、奢侈浪费,不符合党员干部的形象,引起群众的不满和猜疑,造成不良影响;另一种是借机敛取钱财。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本项是关于在社会保障、执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工作中不廉洁、不公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本项所称“政策扶持”,是指政府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民生问题,是我们党始终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解决好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廉政准则》第八条第(四)项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管理使用分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本项是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的“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出国留学等。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在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要鼓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本项是关于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是指违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我国传统美德的活动。比如: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养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欺凌群众等。该项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生活上要正派。这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提出的,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规范,形成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行为和道德品行的双重约束,提高其综合素质。这对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要求也是爱护,更是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载体。事实表明,很多问题的发生发展最初都是从生活不正派表现出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扎扎实实干事,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才能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去堆动改革发展稳定事业的发展。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第(六)项专门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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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湖北省中医院基层党组织承诺公示
  湖北省中医院基层党组织承诺公示   行政一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明确党员创先争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激发创先争优的热情。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立足岗位,敬业奉献。要以服务的理念做好行政工作,要以创新的机制做好行政工作,要以精细的管理做好行政工作。建立服务型支部,全体党员决心在医院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医院中发挥好的作用。 3、在发挥支部作用方面,每位党员始终牢记一切为临床服务的宗旨,加强思想修养和作风锻炼,严格履行党员义务,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弘扬正气,督促每个党员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为医院的基地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党支部: 1、组织党员加强学习,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充分调动每个党员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积极性,自觉维护医院发展的大局。认真落实医院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2、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与考察工作。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支部写一份思想汇报,做到及时了解,及时教育。在发展工作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中组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确保党员的质量。 4要求党员在工作中做到勤奋努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各自工作。 第三党支部: 1、抓好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整体的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使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院党委、总支保持高度一致。 2、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支部活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发挥党员同志的参与意识、集体意识,以活动促创建,促进支部科学发展。 3、提高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学习政治理论,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带领支部党员一起融入到“创先争优”的学习和实践中来。同时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提升支部成员的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为医院的发展作贡献。 4、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对于各方面表示出色并积极要求进步的同志,支部进行选拔和培养,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地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 第四党支部: 1、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医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协调统一,开拓创新,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深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大力加强支部党员的学习教育,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4、做好党员的发展、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行政二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整体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使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夯实党支部这层堡垒的基础,做到支部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和体现支部成员的组织能力和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3、努力做好支部所辖积极要求进步人员的组织培养工作,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地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 4、加强支部与支部、支部与临床科室的横向联系,共同搭建开展活动,为临床一线服务的平台,做到开展的活动有内容,有目标,营造一个宽松而又和谐的工作环境。 5、督促党员多关注社会时事,组织大家共同讨论热点问题,交流思想。 6、组织党员积极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7、努力打造一个优质服务窗口。 第二党支部: 1、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率先垂范,坚决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决议和部署,出色完成各部门工作任务。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工作重点。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拒绝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和患者及其家属馈赠的“红包”、物品、宴请等其他不正当获利。     4、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杜绝工作中生、冷、硬现象,做到礼貌接诊、耐心解释、热情服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服务。 5、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6、热心为临床一线服务,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改进问题,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开源节流,为领导当好助手和参谋,努力做到让病人满意、领导满意、社会满意。 7、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专业水平。 8、互相尊重,团结协作,积极创建“学习提高、争创佳绩、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的先进团队。     门诊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学习。 2、对业务不断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3、改善服务态度,创优质服务,从理论上创新,从实际工作中进行改进。 4、处处用党员标准要求自我,起带头作用,服务于群众。 5、争创“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应好)。 第二党支部: 1.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科室发展观,紧贴基层实际工作,提高每个党员的服务理念,争创“五好”党支部。 2.坚持党性,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按照“五带头”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为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楷模,为医院的发展和建设创新作出贡献。 4.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力争将医疗纠纷投诉减少到零。 5.在所在科室设立医患意见登记本,接受病人的监督,取得病人的帮助,使我们的工作提高的更快。 6.组织一次全体党员公益活动,如义诊、参观学习等。 第三党支部: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宣传党的政策,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基层党员及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为广大群众服务。全支部党员一致表示搞好本职工作,为医院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力争上游,争做一个先进的党支部,为建党90周年献礼! 第四党支部: 1、组织支部党员深入学习“创优争先活动”的内容,加深领会活动的精神。 2、组织好党员调研走访,结合实际落实各党员“创优争先活动”内容,监督党员在活动中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3、总结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先进经验,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并在以后发扬光大。 4、通过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党支部: 1、按照党委要求,组织本支部党员认真学习党中央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针,要求各位党员在各科室岗位上以身作则,在群众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创建临床研究型医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将组织生活会形成党员相互探讨、各抒己见的政治园地。 2、积极关心周围同事,密切联系群众,以正面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为党培养后续新生力量。 3、积极组织本支部党员进行红色集体教育,年内组织支部党员外出调研,学习共产党人的先进事迹,明白稳定的来之不易,拒绝医疗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构筑良好的医患和谐关系。 第六党支部: 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求实、创新、勤政、廉洁,培养较强的综合处置能力。 2、党员队伍好。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争当王争艳式的人民健康卫士,乐于奉献,维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本职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机制好。健全优化与医院工作相关的各个体系,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到位。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4、工作业绩好。不断完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服从领导,圆满各项任务及本院的中心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协调共同发展。 5、群众反应好。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真心诚意帮助群众,做好传染病、流行病的防治工作,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树立党组织威信。 第七党支部: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 2、加强支部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建好党员先锋岗,争创“五好”党组织。 3、紧密联系群众,服务基层,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科室行政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升服务理念,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为群众提供满意优质的药学服务。 5、开拓创新,廉洁奉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医院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临床一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坚决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带领支部全体党员遵纪守法,作一个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 2、爱岗敬业,在医疗实践活动中争先创优,做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 3、根据支部的组成和技术人员的结构特点,向社会群众承诺每年做一至两件实事,争做先锋模范党员! 第二党支部: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定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了解国际国内时事,勤于思考,勤于比较,努力探求深层次的理念,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把无形的概念有形化。在工作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党员履行和兑现承诺,争做“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优秀共产党员。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注重道德修养,争做行业模范;注重业务水平,争做行家里手;注重服务奉献,争做岗位模范。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不以医谋私。努力做到服务好,疗效佳,而药价低,搞好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 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积极参与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5、加强党内团结,履行党员义务,工作主动,团结互助。积极开展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两年内组织义诊2次,组织医疗讲座4次。注重后备力量的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教育,争取在两年内发展2-3名共产党员。 第三党支部: 1、 积极学习,开拓进取 不定期组织党员及积极分子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 以服务病患者为核心,做到全心全意为病患者服务。积极为患者着想,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和痛苦。 3 、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增强医疗安全意识。认真落实核心制度,降低医疗风险。各党员小组结合各自临床科室特点,积极组织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  4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弘扬正气,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尊重病患者及其权利,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5、 紧紧围绕党委工作中心,积极推进基地建设和两院融合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开展“城乡共建,结对共建”活动。 第四党支部: 1、支部的全部委员自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使党支部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使本支部党员自觉学习争先创优的精神,提高党员的理论素养。要牢固地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制定可行的学习计划,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使全体党员在工作中争创佳绩。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好本职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医院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 4、使全体党员积极参加医院开展的集体活动,为医院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做发展建设的促进派。使每个党员的工作业绩都非常突出和显著。     5、使党员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第五党支部: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建设和谐舒适的就医环境。 2、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系统学习党章和党的理论知识,提高党的修养,党员素质优良,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探索专业工作思路,努力完成今年的目标责任承诺,完成好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4、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克己奉公,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制度,坚持按章办事,公道正派,维护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5、党组织在群众中树立较高的威信,党员在群众中要有良好形象,党群干部关系密切,老实做人,扎实做事,团结协作,服务大局,以病人为中心,热情服务,争创工作佳绩。 另外,要加强组织建设,在抓好本支部全体党员学习的同时,要推荐学习型支部建设,实施党员党性教育,临床一党总支第五党支部要以“创先争优”为契机,创新工作模式,改进活动方式,激发党员积极性,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主要得以充分发挥。 临床第二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遵守党章党纪,讲正气,讲政治,自觉接受党的教育,牢记党的宗旨,逐步加强理论与政策方针的学习,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一致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提升服务理念、夯实基层基础,坚持服务群众、争创“五好”党组织。 3、将党组织活动与科室活动有机的联系起来,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室各项工作,努力完成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二党支部: 1、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 2、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服务理念。夯实群众基础,将群众团结在党支部周围。 3、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4、参加科室管理及奖金分配制度 5、争创“五好”党组织。 第三党支部: 全体党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党的法规纪律、党性原则、廉洁自律、社会道德,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拒绝接受患者馈赠的红包、物品,根据病人的病情规范开药,合理开药,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坚决做到合理收费,不超标收费,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协助科主任管理,为圆满完成经济目标献计献策,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 临床三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定期继续组织支部成员学习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习政治时事和本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国内外相关学术进展,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素质和专业医疗水平,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岗位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弘扬正气,抵制不正之风。把支部建设成团结协作的堡垒,为医院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2、每个季度一次到二次组织支部成员到医院附近社区义诊和进行健康讲座,向贫困家庭扶贫送温暖。并响应院党委的号召,向贫困地区捐献资金和物品。 第二党支部: 1、积极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除了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外,要加强自主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 2、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服务理念,夯实群众基础,将群众团结在党支部周围,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3、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 4、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弘扬团队精神,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争创五好党组织。 5、积极参加科室管理及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党支部: 1、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提高党员思想道德素养,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做到“一创二争五带头”。“一创”即创建“五好”党支部。努力做好“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应好。“二争”即争创优秀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2、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平台,增强党员意识,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推动医院与科室建设,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3、加强支部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推进诊疗流程规范化,文明创建常态化,基层党员科学化,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力争病人满意度在95%以上。 4、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5、认真开展“三送”“三爱”活动,即开展“送医”“送药”“送健康服务”开展关爱弱势群体,关爱特困病人,献爱心,送温暖活动,通过组织一次对边远贫困地区送医送药活动,树立支部党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党支部: 1、在支部组织生活中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紧贴基层实际,提升服务理念,坚持服务群众。 2、以争创“五好”党支部为目的,打造满意工程。 3、以检验科创建“共产党员先锋岗”为龙头,带动放射,药事,急诊护理单元,功能科室,共同创先争优,共同发展,争创“五好”支部。 离退休党总支 第一党支部: 1、共产党员要永远跟着共产党,永远拥护党中央,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努力奋斗终身。 2、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思想认识水平。 3、服从院党委领导,支持院行政领导工作,使我院的医学科学水平走上新台阶。 第二党支部: 1、协助老干处做好退休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创造和谐的思想工作阵地,使院领导放心。 2、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坚持服务退休群众,关心空巢老人。经调查研究后,落实责任到人。 3.支部委员定期学习党委安排的各项学习任务,提高自身服务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素质。每月定期坚持一次组织生活,提高党员无条件遵守党纪法规,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思想境界,让党委放心,让领导安心,使退休支部成为坚强的基层战斗堡垒。 第三党支部: 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紧贴退休老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升服务理念,务实基层基础,坚持为退休老干部服务,争创“五好”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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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医院党员承诺公示(一)
  湖北省中医院党员承诺公示(一)   邓小川 1、加强政治学习,提升理论素养。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深对实事政治的了解,时刻保持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加快医院发展和国家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等中心工作,加强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营造讲团结、树正气、比奉献良好氛围; 3、遵章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赵映前 1、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的各项指示。 2、与班子成员一道带领全院职工发展建设好医院,逐步改善职工待遇。 3、在十一五医院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制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 4、抓好“基地”等国家重大项目及学科、专科等内涵建设。 张方建 1、加强学习学习,努力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工作能力。 2、增强党性,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维护医院发展的大局。认真落实医院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3、牢记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紧紧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落实好、完成好。 5、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严于律己,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任何私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及道德防线,做到“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于鸿毛”。 吴献群 1、按党章要求,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恪守党章的各项要求,坚定信念,锤炼党性,廉洁从政,廉洁行医,不断提高自身全面综合素质。 2、在岗尽责,作表率,实事求是和创新主动的做好自己工作,认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接受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3、为120名困难患者免除挂号费(除义诊外)。 巴元明 1、带头无条件遵守法律纪律、党性原则、廉洁自律、社会道德、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 2、根据自己所在管理岗位及医疗岗位的要求,带头学习提高,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管理知识,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年度目标。 3、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完成好国家支撑课题—邵朝弟教授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总结,继承邵教授的学术经验,为广大的肾病患者服务,并把经验传承下来发扬下去。 4、所分管的工作中,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工作最为艰巨,分管期间,努力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并达标。 文建华 1、进一步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工作能力。 2、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维护医院发展的大局。 3、坚持“一切为病人服务”的理念,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王汉明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共产主义信仰,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3、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4、认真做好各项分管工作。后勤:加强管理,不断推动后勤服务质量上台阶,确保后勤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药事: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不断促进药事窗口服务水平提高,加快院内制剂改造项目建设。财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力争达到交费排队时间在15分钟以内,加快收费挂号系统数字化建设,早日实现患者自助式挂号、缴费。 刘建忠 1、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2、带头争创佳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到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之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陈洪年 1、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工作能力。 2、增强党性,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维护医院发展的大局。 3、牢记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郭艳红 1、加强自身学习,提升党性修养,坚持党性原则,办事公道正派; 2、完成年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并根据院党委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3、注重和各总支、支部书记沟通交流,听取并采纳合理化建议。 仲静 1、争当学习型党员。认真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章。 2、争当敬业模范。立足本职岗位,注重工作细节,力求尽善尽美;遇事不推诿,办事有回音;服务热情主动认真。 3、遵纪守法,争当廉洁自律表率,弘扬正气,为创和谐机关作贡献。 程世明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2、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 徐爱云 1、履行义务,认真工作,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做好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 2、重视学习,服务临床,除了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外,更要加强自主学习,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并与实践相结合。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诚实做人,坚决抵制有损党的荣誉、危害人民利益等不良行为,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明确职责,提高效率,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热情为临床服好务,提高工作质量。 5、加强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医德医风修养,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牢记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李雪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共产主义信仰,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认真学习,主动拓展学习知识面,与时俱进。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爱岗敬业。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以提高青年职工素质、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目的的主题活动。 5、从身边小事做起,在行动上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与同事团结协作,坦诚待人。 邓志洪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原则,严于律己,办事公平公正。 2、工作兢兢业业,认真完成每一年的工作任务和实现你、每一年的工作目标并定期检查,加强工会职能的落实,加强民主管理,坚持职工利益无小事,困难面前无大事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全院职工整体素质的培训,每年为全院职工解决一个提出的议案。 方玉英 1、按党员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原则,认真执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学习医保政策,主动热情服务患者,一切服务群众,使群众满意,圆满完成今年的工作计划。 3、医院效益是医院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一定按时做好本职工作(如非常规病案的申报)为医院发展作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龚诚 1、定期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书籍,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修养、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认真学习有关卫生人事及劳保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服从大局,戒骄戒躁,虚心进取、团结同事,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4、坚持廉洁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胡丽丽 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到医院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洪流中,认真学习,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调整自己的处事方式,争做螺丝钉,在党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出现,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增添力量。我承诺,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对外与上级主管部门多沟通联系,尽力为医院争取到更优的政策待遇,对内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努力在医保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李冰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院党委重大工作决策,自觉遵守党员纪律,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行政,牢记宗旨,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做好参谋助手,主动协调服务。落实督办职责,确保各项决策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关心团结科室同志。保持集体战斗力。 3、为医院建设发展提出1-2条建议。 4、为临床和行政部门协调解决1-2件难题。 李晓华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廉政规定,不断加强党的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永保时代先进性。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领导、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3、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4、严守党纪、国发、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李祖珍 1、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每天广泛收集讯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 2、在工作中发扬长处,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刘洪 1、坚决坚持党性原则。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国家公德和职业道德。 2、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敬业爱岗,按照“五带头”要求,自觉学习,加强自身修养,起到党员带头作用。 3、在借调人事厅工作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工作。  4、 努力学习审计业务,为医院审计工作把好关。 邵金凤 1、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原则,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强化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角度色能力意识。重视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认真接待职工反映的各种问题,原则性加灵活性热情为全院职工服务,梳理并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3、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坚决抵制有损党的荣誉、危害人民利益等不良行为,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诺必践,践必果。 石柏力 1、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努力适应各种环境,向老同志学经验,向新同志学理念,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找准工作中的难点,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方式方法,做到活学活用,一切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2、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是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干部。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里提升更高要求,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想到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在危急的时刻真正焕发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吴正国 1、以中共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离职不离岗,在本职岗位上继续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知识,服务临床。与各处室同志一起在取得“共产党员先锋岗”的荣誉基础上,继续努力,再创业绩。 3、面临退休,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协助处室同志的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 谢清 1、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2、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假公济私、花钱、化为公款。 3、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违规办事,不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4、服从领导,尊重同志,珍视和维护单位团结。严格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不行贿、索贿、受贿、不刁难、勒索服务对象,不泄露单位机密,不讲粗话、脏话,不做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情。 6、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廉政规定,不断加强党的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永保时代先进性。 7、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领导、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8、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9、严守党纪、国法、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熊昌源 1、积极主动地参加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力争取得明显效果。 2、带头把学习贯穿于活动始终,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 3、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许国营 遵纪守法,遵守医院院纪院规。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张筠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3、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全院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张小平 1、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2、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 3、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4、做好自己本职工作。 张骁勇 1、爱党,爱人民。 2、爱岗,敬业,创先争优。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旭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团结同志,提高自己的本职工作水平,努力为领导服务。 周凤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原则,严于律己,办事公平公正。 2、工作兢兢业业,认真完成每一年的工作任务和实现你、每一年的工作目标并定期检查,加强工会职能的落实,加强民主管理,坚持职工利益无小事,困难面前无大事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全院职工整体素质的培训,每年为全院职工解决一个提出的议案。 张馨 1、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终生。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3、努力创造条件,抓住一切学习机会。找到自己的薄弱点,攻艰克难,通过学习增强自信心,增加追求事业的责任心。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活学活用,提高工作效率。 4、提升个人修养,只有个人素质的全面提高,才能时刻发挥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在我院的基地建设工作贡献中自己的力量。 李晓东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时刻牢记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我院的基地建设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4.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弘扬团队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陈学军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提高自身的党性原则,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3、工作中做到勤奋努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刘继芬 1、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章。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分做人,踏实做事。 2、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保持一贯的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做事精神,勤恳认真,严谨负责,尽心尽职。 3、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刘中丽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2、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和奉献精神。 万长秀 1、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 2、秉公办事,以人为本。 3、与时俱进。 4、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章。 张小红 1、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2、秉公办事,以人为本。 3、努力工作,与时俱进。 4、保持清正廉洁,发扬民主作风。 5、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章。 朱爱新 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遵守党章。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5、不收礼品。 胡红霞 1、认真学习党的理论,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带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坚定对党的信念,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3、带头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党性原则,处处以一个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热心为读者服务,坚持扎实、务实的工作作风。 周为 我在医务处承担的工作室平凡而琐碎的:参与协调临床一线的医疗活动;负责花园山院区以及凤凰门诊部的放射科室的证、照及日常管理等。我愿意在此岗位上践行爱岗敬业的精神,做好份类工作,团结、关心同志,起到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也要不断学习时事、政治,及时掌握党的新政策、新方针和新观点,与时俱进。 张芳 作为医务处的一名职员和党员,首要的就是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事业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医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和观念指导新的实践,努力使工作有更大提高。 李晓艳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4、认真研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5、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医患沟通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为临床服务作出不懈地努力。 唐莉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发扬长处,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习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里提升更高要求,在关键时刻才能真正发挥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临床排忧解难,为医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程业刚 1、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精髓,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与政治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勇于承担责任,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2、坚决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努力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弘扬团队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为医院发展做出贡献。 王建华 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4、认真研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5、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医患沟通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为临床服务作出不懈地努力 余萍 1、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高自身的党性原则,坚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3、作中做到勤奋努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向楠 1、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2、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 3、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王斐 1、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 2、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3、按党员八条严格要求自己。 郭跃西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用党员标准要求。 3、 做好本职工作。 3、团结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司银梅 严格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何群 1、政治方面:牢记党的宗旨,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加强党的理论知识与方针政策的学习,保持党员先进性,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学习方面: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业务能力,使自己视野开阔,争取更大的进步。  3、本职工作方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和,切实做好为临床和病人服务的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为临床办实事,办好事,在工作中做到“开拓进取,乐于奉献”。 李健 1、忠心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医院的决策;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党性学习;牢记党的宗旨,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 2、认真履行工作责任,踏实做人,认真做事。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热爱医院,团结同志,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3、完成主要工作:中心供应室改造装饰项目、血透中心改造装饰项目。 刘琳 1、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2、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新的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实为人、正派做事,团结同志、尊老爱幼,努力创建单位和谐的工作环境。 3、具体做好本职工作:1每月按时保质地做好全院人员的工资核算。2协调各方面确保按时发放工资。3态度热情地接待每一位前来查询工资情况或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职工。4做好全院人员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工作。 张卉 1、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每天广泛收集讯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了解国际国内时事,勤于思考,勤于比较,努力探求深层次的理念,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把无形的概念有形化。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攻克难题,发扬长处,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处室内支部党员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认真自学,认真做好笔记。 2、遵纪守法,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定分子。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厅内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求真务实,有意见摆在桌面上,不搞两面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党决定的事情,一定严格执行。同时,廉洁自律,从党员的角度及作人的角度要求自己,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艰苦创业,拒腐蚀永不贪。 3、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认清科研工作的性质是不断地学习,在平时要注重积累,要懂得厚积薄发,学习是第一要务。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抓紧一切机会学习,同时做好分类笔记,以备不时之需。要找准自己的薄弱点,攻艰克难,通过学习增强自信心,增加追求事业的责任心。要求自己做到:每月经济类专刊,快讯等进行通读,并记录笔记。 4、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努力适应各种环境,向老同志学经验,向新同志学理念,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找准工作中的难点,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方式方法,做到活学活用,一切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5、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里提升更高要求,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想到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在危急的时刻才能真正焕发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6、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洪流中,根据情势,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调整自己的处事方式,争做螺丝钉,在党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出现,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增添力量。我承诺,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邱 枫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明确党员争先创优的具体要求,增加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3、在平时的工作中,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好本职工作。 4、言于律己、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做到吃亏在前,享受在后,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陈 莉 1、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与时俱进,增强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激发“创先争优”的热情。 2、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 3、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干好本职工作。 4、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保持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心态,做一个关心世界和国家命运的人。 5、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熊 浩 1、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一切规章制度。 4、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珍视和维护单位利益。 5、认真学习邓不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有关廉政规定,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 王祖光 1、热爱党,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团结同志,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努力为临床服务,为医院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张 江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党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 5、依法行政,公道正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孙维强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理论体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2、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努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不争名利,不计个人得失,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 3、爱岗敬业,工作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开拓创新,紧紧围绕“一切为临床服务”的工作方针,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服务管理,坚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腐蚀。 皮文清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加强党性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素质。 2、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公道正派。 郭跃雄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领导下的党中央周围。 2、遵守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处领导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清政廉洁。 3、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树立为临床服务的思想,服务于临床,为医院发展振兴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曾 涛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认真负责,能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协助处领导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3、认真学习院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坚决拥护院发展方向和改革方案。 4、遵纪守法,清政廉洁。 鲁和民 1、履行义务,认真工作,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做好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 2、重视学习,服务临床,除了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外,更要加强自主学习,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并于实践相结合。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诚实做人,坚决抵制有损党的荣誉、危害人民利益等不良行为,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明确职责。提高效率,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保障临床工作安全。 5、加强修养,不断提高,加强医德医风修养,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牢记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叶宝华 1、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高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求真务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团结同志。 2、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断增强工作中配合、服从、责任意识,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老实人,以诚务实,不弄虚作假,不哗众取宠,听党话。 戚江梅 1、热爱党,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同志,提高自己的本职业务水平,努力为临床服务。 张洪亮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克服困难,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3、遵纪守法,清政廉洁。 胡延川 为了响应组织的号召,创先争优,我承诺立足本职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吃苦在前,工作为重,以医院利益为先,大是大非前讲原则,热心服务讲责任,荣誉利益前讲风格,团结同志讲友谊,关心帮助同事讲和谐,用踏实的工作,优异的成绩,积极的态度完成此次创先争优活动。 李佐树 1、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高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求真务实,立党为合,服务为民,团结同志。 2、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断增强工作能力,服从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做老实人,以诚务实,不弄虚作假,听党的话。 夏 武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4、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请大家给予监督。 刘 黎 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阎四省 1、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工作安排,团结同志,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 2、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党姓原则,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守党员无私奉献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 阎四市 1、认真完成好上级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团结同志,努力提高自己的本职业务和技术。 2、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明确此次创先争优的具体要求,增加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李中山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我将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紧跟党中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抓紧时间,学习党的各种文件精神,团结同志,努力工作,努力遵守医院党委下发的各种文件精神,按时交纳党费,坚持每天看新闻节目,了解党的精神。努力做到遵守纪律,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鲁 玲 1、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同志,提高业务技能,努力为临床科室服务。 2、坚决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3、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以诚务实,不弄虚作假。 肖汉生 1、热爱党,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同志,提高自己的本职业务技术,努力为临床服务,为病人服务。 韩强运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坚决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能,努力为临床科室服务。 3、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黄志斌 1、爱岗敬业,开拓进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热爱党。 4、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罗同彪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明确党员争先创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2、在行为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万正亮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明确党员争先创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2、在行为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3、言于律己,清正廉洁。 秦汉军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明确党员争先创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2、在行为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3、言于律己,清正廉洁。 姜连生 1、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工作安排,团结同志,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 2、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党姓原则,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守党员无私奉献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 黄友平 1、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自觉参加医院党委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与学习,服从领导的决定。     周文辉 1、坚持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处处要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自己。 2、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3、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把理论和意识带到自身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按照“五带头”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5、不断学习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爱岗敬业,不断奉献。 尹熙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 。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国。                             2、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积极为临床服务。     3、立足本职,切实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 魏玉彬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信共产主义信念,廉洁自律,学习八荣八耻,向优秀党员学习。                                                    2、带头学习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为临床一线服务意识,带头遵纪守法,坚持党性原则。                                           3、立足本职力争年内完成中心供应的改造工作,完成好今年的设备采购计划,团结全处同志,参加党内和院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邓宇红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制度,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并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落实到工作中。 2、立足本职工作,踏实做人,勤恳做事,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和严格控制支出,不断学习、不断进取,熟悉经济管理政策,提升经济管理的能力,增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和分析职能,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同时牢固树立为临床一线服务意识,加强财务服务职能。 3、力争提高服务窗口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 刘纯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2、爱岗敬业,干好本职工作。 3、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已,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4、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涂艳荣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和睦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主要是本科室与其它科室、本岗位与其它工作岗位、本岗位与外单位的工作协作关系。 3、认真履行自已的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自已的本职工作。 王勇 我严格遵守院法规法纪及党性原则,做到廉洁自律、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作出尊重承诺。在自己岗位上,做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尊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加强自身,实现年度工作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争做先锋模范尊重作出承诺。 文勇 1、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并贯彻执行、指导具体工作 2、我是从事经管工作,平时与临床科室交流的机会较多。要进一步加强全局观与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具体做好:每月按时保质地做好当月的奖金核算及发放、热情地接待每一位前来查询的人员。 武新桥 1、我承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规法纪,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带好头,做好事。 2、我承诺在资产管理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争取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更好的为机关临床服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3、我承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领导、同事的帮助,积极配合支持新资产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显著提高工作效率。 余声文 1、我承诺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时刻牢记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2、我承诺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不断进取,努力钻研新业务新技术,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任务,为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3、我承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领导、同事的帮助,更加精通业务,保持医院网络通畅,建设好、维护好医院信息网络,及时为机关临床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积极参加支部活动。 张本祥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规法纪,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带好头,做好事。 2、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积极带领处室的工作同志利用自身所学为医院的基本建设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同时也为领导当好参谋,出谋划策。近两年的工作重心主要是为医院的“基地”建设出一份力。 3、积极参加党内的各项组织活动。 张传海 1、保守党支部的秘密,昕从组织安排。 2、呈上启下,对待工作负责。 3、除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外,积极参加组织活动。 4、保证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衡量自已。 5、集体利益高于自已利益,为组织增辉添彩。 张立 1、我承诺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时刻牢记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2、我承诺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不断进取,把小事做好,把重要的事做细、做实,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争取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在工作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3、我承诺近三年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领导、同事的帮助,更加熟悉工作业务,对工作业务更加精通,积极参加支部活动,影响带动更多的积极分子和群众。 张书云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规法纪,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带好头,做好事。 2、认真履行工作责任,踏实做人,认真做事。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热爱医院,团结同志,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鲍世文 1、坚持政治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始终坚持立足于本职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好职责,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颜思政 1、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高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求真务实,立党为合,服务为民,团结同志。 2、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断增强工作能力,服从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做老实人,以诚务实,不弄虚作假,听党的话。 陈艳兰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始终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行动上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3、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守社会道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力争将财务收费窗口打造成优质服务窗口。 4、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对窗口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对窗口服务做到挂牌上岗,微笑服务,热情礼貌,快速高效。 陈重阳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院纪院规、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3、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认真搞好自身学习,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4、关心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志。 范禾清 1、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产业投资、经济转型升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产业引领、指导、服务工作。 2、带头争创佳绩。投身经济发展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大力推进经济科学发展,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深入了解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监管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决议,廉洁勤政,一心为公,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5、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当前,尤其要努力成为高举旗帜、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成为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的表率,成为转变作风、服务基层群众的表率,成为改革创新、永葆先进本色的表率。 贺军 1、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搞高党性修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自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医风医德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廉洁自律,积极践行“大医精诚”、“医乃仁术”,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守社会道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3、根据市场发展处岗位职责,按照“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要求,克尽职守,爱岗敬业,带领全处同事,做好医院宣传工作,市场拓展工作,做好医院医保和新农合管理工作,争作先锋模范岗。 解霞 1、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的章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 2、保持清正廉洁,发扬民主作风。倡导并促进单位形成团结和谐的局面。  3、克服急躁情绪,平等和蔼待人。真心关心帮助本单位职工的学习、生活、工作和成长。  4、在工作中要有高度敬业精神,要保持一贯的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做事精神,勤恳认真,严谨负责,尽心尽职。 李方兴 1、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搞高党性修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自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医风医德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廉洁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守社会道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3、根据财务出纳岗位职责,按照“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要求,克尽职守,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填报现金收支日报表,根据手续完备的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切实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严格按规定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争作先锋模范。 李轩锦 1、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做道德高尚的共产党员。 2、医疗服务热情认真,不谋私利,加强行风建设,遵守院纪院规。 刘均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政治理论和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 3、认真履行党务工作者职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好党办年度工作任务。 4、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梅立华 1、积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 2、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以权谋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做到情趣健康,公道正派。 3、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培育风清气正、团结和谐、实干高效的团队精神,团结、带领部门党员、干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勤勉工作,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4、带头学习财经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一要认真做好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为全院职工尤其是临床一线做好财务服务保障;二要为“基地”建设提供良好的各项配套财务服务。 闵晓俊 1、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搞高党性修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自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医风医德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廉洁自律,积极践行“大医精诚”、“医乃仁术”,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守社会道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3、根据院办副职岗位职责,按照“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要求,克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院办同事,认真履行职责,当好院领导参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督办职能,提高院办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能力,争作先锋模范。 4、广泛征求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医院“十二五”规划,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规划。 5、认真梳理全院工作,加强各项工作总结,2011年1月30日完成医院年度工作和拟定新年度工作要点。 田小明 1、遵守法律法规、党性原则,廉洁自律;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 2、按照党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党员义务,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田昕 1、认真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书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和党性修养。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教育,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人事政策及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坚持廉洁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4、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关决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情趣健康,公道正派。 万岚 1、定期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书籍,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修养。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认真学习有关人事政策及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关决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情趣健康,公道正派。 4、坚持廉洁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王立群 1、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坚持党性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 2、保持清正廉洁,发扬民主作风。倡导并促进单位形成团结和谐的局面。  3、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规范自己的言行,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克服急躁情绪,平等和蔼待人。真心关心帮助本单位职工的学习、生活、工作和成长。  4、作为部门副职,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正职,当好助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敬业精神,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力争实现年度工作目标、争作先锋模范。 王昀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群众中真正起到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干好本职工作,为集体多增光,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3、积极参加院里及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争先创优的活动中。 魏进全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院纪院规、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3、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认真搞好自身学习,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4、关心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志。 武风 1、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认真学习有关纪检政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公道正派。 4、坚持廉洁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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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医院党员承诺公示(二)
湖北省中医院党员承诺公示(四)   湖北省中医院党员承诺公示(四)   杨德才 1、承诺遵纪守法,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党性原则。 2、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在临床第一线起螺丝钉作用。 3、团结同道,拥护院领导,把临床水平搞好才是硬道理。 4、以病人利益为重,以病人诊疗水平为要素,提升省内医院信誉。 张道亮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争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廉政规定,不断加强党的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永葆时代先进性。 2、树立岗位奉献精神,热爱本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带头钻研业务知识,加强岗位技术锻炼,精通相关专业技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成绩。 3、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法规;带头遵行三条禁令八条不准,坚决执行医德医风各项要求,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及物品;不接受任何医疗单位、人员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4、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关爱患者,治病救人。在医疗服务工作中杜绝出现“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态度和行为,不向患者出具假证明、假诊断书以及隐瞒医疗缺陷和差错等弄虚作假行为。 张峰 1、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在日常工作中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攻克难题,发扬长处,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求真务实,有意见摆在桌面上,不搞两面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党决定的事情,一定严格执行。同时,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从党员的角度及做人的角度要求自己,做老实人,办老实事。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3、加强学习。要博观约取,厚积薄发。与患者沟通,使患者满意,不是凭借三言两语,是需要加强平时学习,从中积累经验,以备不时之需。     4、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找准工作中的难点,一切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5、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人。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提升,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想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在危急的时刻才能真正焕发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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